案例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生产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等四种型号的“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产品。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KFR-26GW/DY-V2(E2)型空调器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该被诉侵权产品所附安装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并载明该说明书适用于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可以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同一系列,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产业惯例。美的公司虽主张该三款空调器的功能存在差别因而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在此情况下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推知该三款空调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美的公司仅提供了型号为KFR-26GW/DY-V2(E2)空调器产品的相关数据,可以确定该型号空调器产品的利润为人民币47.7万元。美的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提供其生产销售其他型号空调器的相关数据,可以推定美的公司生产的其余三款空调器产品的利润均不少于人民币47.7万元。故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确定美的公司应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和举证妨碍制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贯彻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在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在依法认定特定型号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基础上,根据与专利技术特征有关的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具体情况,合理推定另三款产品亦构成侵权。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